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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发卡机构、购卡人、持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旅通”系列预付费卡(以下简称“商旅通卡”)是由上海行付通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付通”)发行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可在行付通指定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行付通、购卡人、持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第四条 多用途预付卡名称:商旅通卡。

第五条 多用途预付卡种类:“商旅通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六条 商旅通卡仅为预付费卡,以人民币计价,卡内预存资金不计息。

  商旅通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提供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等服务。商旅通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三章 预付卡的购买、使用和有效期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单位均可凭真实有效证件向行付通购买商旅通卡。

第八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商旅通卡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卡1万元(含)以上的,需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行付通应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商旅通卡的,代理人需提交代理关系证明,行付通应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1)个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为准。(2)单位的身份基本信息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购卡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和信息的,行付通有权拒绝其购卡申请。

  使用实名购买商旅通卡的,行付通需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第九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商旅通卡。

第十条 购卡人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商旅通卡的,需确保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一致。如行付通发现账户信息和购卡人身份信息存在不一致的,行付通有权拒绝该购卡申请。

第十一条 商旅通卡不记名卡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三年,每张面值限额不超过1000元(含),不能挂失,不可赎回。“购卡之日”指单位或个人购买商旅通卡不记名卡,行付通向购卡客户交付不记名卡且对卡内资金激活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激活”指购卡资金到账后行付通通过对卡内资金激活,使卡内资金可正常使用的行为。 持卡人可通过行付通官网(money.ch.com)、公众微信号(春秋微生活)以及客服热线(400-002-9096)等渠道查询不记名卡的有效期。有效期满后,不记名卡将无法正常使用,尚有资金余额的,行付通有偿提供延期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商旅通卡收费标准列表》的规定。

  商旅通卡记名卡不设有效期,持卡人可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重复充值,每张面值限额(包括充值后的余额)不超过5000元(含),持卡人可依本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赎回。购卡人可根据实际购买的需求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 行付通向持卡人提供用于POS消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通过行付通官方网站(money.ch.com)修改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商旅通卡及其密码,若因持卡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未妥善保管商旅通卡,致商旅通卡遗失、灭失、被盗、密码泄露等情形,导致商旅通卡不能正常使用或被他人冒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购卡人购买商旅通卡时,行付通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具发票。持卡人使用商旅通卡进行消费时,特约商户将不再对消费项目另行开具发票。持卡人可以特约商户开具的收银条作为消费凭证。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持商旅通卡在行付通指定的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消费金额直接从商旅通卡中扣除。持卡人可通过行付通在特约商户张贴的标识、官方网站(money.ch.com)、客服热线(400-002-9096)等渠道查询特约商户信息。

  购卡人、持卡人对行付通特约商户受理商旅通卡有疑问的,可在消费前与特约商户确认商旅通卡的受理状况,或者拨打行付通客服热线询证。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行付通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以其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六条 持卡人使用商旅通卡进行消费,因退换货导致货款全部或部分返还,该全部或部分货款将退回至持卡人使用的原商旅通卡内。

第四章 预付卡的赎回和挂失

第十七条 商旅通卡不记名卡不支持赎回。商旅通卡记名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商旅通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支付行付通事先公示的合理手续费用,具体见《商旅通卡收费标准列表》。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赎回申请和单位有效证件。

  行付通在接受申请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予以办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时支付资金的银行账户。如使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将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行付通应识别、核对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单张记名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退回。

第十九条 办理赎回,行付通需收回客户购卡时开具的原始发票。

第二十条 商旅通卡不记名卡不支持挂失。商旅通卡记名卡卡片或密码遗失或被盗时,持卡人可通过行付通客服热线(400-002-9096)或到行付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办理成功后即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挂失须由持卡人本人提出,并提供办理商旅通卡记名卡时提供的持卡人身份证明,以及挂失卡对应的卡号。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行付通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付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预付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行付通应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内容。

 (二)有权要求购卡人、持卡人遵守本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购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于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商旅通卡的,行付通有权停止该卡使用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对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购卡人、持卡人与行付通另有约定外,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四)有权对购卡人、持卡人开展尽职调查,有权拒绝或取消不符合要求的购卡人、持卡人的交易资格。

 (五)对违反本章程使用商旅通卡的,有权暂停或终止其持有的商旅通卡的各项使用功能。

 (六)发现误充值、误发卡、未付款、误激活或因为计算机系统故障发生差错,有权进行纠正(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冻结、注销等措施),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应该予以配合。

 (七)因战争、地震、火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政策干预等不可抗力或通讯故障、区域性停电、系统检修、技术升级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可暂停商旅通卡的激活、使用或其他相关服务,无须为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有权对本章程进行解释说明,并有权根据业务发展依法变更本章程中的条款。

 (九)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购卡人、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知悉商旅通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有权就商旅通卡购买、使用等相关问题要求行付通提供解释说明及客户服务。

 (三)享有按规定使用商旅通卡的权利和获得相应服务的权利。

 (四)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卡。

 (五)未妥善保管商旅通卡或密码,导致商旅通卡遗失、被盗的,应当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六)了解并遵守章程及商旅通卡使用的相关规定,违规操作而导致的任何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七)利用商旅通卡从事非法交易或行为,对行付通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商誉损失等)应由持卡人负责赔偿。

 (八)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特约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拒绝偿还使用商旅通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九)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预付卡纠纷处理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付通不得利用预付卡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1)伪造预付卡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发行预付卡。

  (2)虚构发卡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发卡。

  (3)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服务,诱人购买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4)无正当理由中止(终止)购卡人、持卡人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或者无正当理由使购卡人、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其发行的预付卡。

  (5)采用其他欺诈手段发行预付卡。

第二十五条 购卡人、持卡人承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风序良俗使用商旅通卡。对于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购卡人、持卡人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购卡人、持卡人不得利用商旅通卡从事非法或不正当交易,其从事非法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皆由购卡人、持卡人独立承担。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其他人身和财产权利。

  (2)从事任何不法交易行为,如赌博、诈骗、洗钱等行为。

  (3)利用商旅通卡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交易。

  (4)其他被行付通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对因购卡人、持卡人违反上述条款,引致索赔、诉讼及其他程序致使行付通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受损害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受损害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一方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购卡人、持卡人同意,行付通不对因下述任一情况而发生的服务中断或终止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1)行付通基于单方判断,包含但不限于行付通认为购卡人和/或持卡人已经违反本章程条款的规定,将中断或终止向购卡人和/或持卡人提供行付通部分或全部服务。

  (2)行付通在发现购卡人和/或持卡人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嫌疑时,不经通知有权先行中断或终止其商旅通卡的使用。

  (3)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购卡人和/或持卡人无法使用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行付通交易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B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C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D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E 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行付通中断对用户和/或持卡人服务的;

   F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中断对购卡人和/或持卡人服务的;

   G 其他必须中断服务的情况。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行付通制定,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惯例进行解释。购卡人或持卡人如对本章程有任何疑问,可通过客服热线(400-002-9096)、公众微信号(春秋微生活)或网点与行付通联系。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有变更或修订,本章程将不时予以更新。行付通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提前30日在公司官方网站(money.ch.com)、网点等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行付通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有客户按照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购卡人、持卡人在购买和使用商旅通卡前,确认已经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双方对章程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章程涉及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及《商旅通卡服务协议》或今后行付通制定的各项业务操作规定均作为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 年【12】月【02】起正式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上海行付通支付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