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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明确发卡机构,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三方的合法权益,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旅通”系列预付费卡(以下简称“商旅通卡”)是由上海商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旅通公司”)发行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为方便用户,规范商旅通卡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居民,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籍人士均可在商旅通公司指定的售卡服务网络申请购买商旅通卡。
第四条 “商旅通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商旅通卡不记名卡有效期为自购卡之日起三年,每张面值限额不超过1000元(含),不能充值,挂失或赎回;记名卡不设有效期,持卡人可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重复充值,每张面值限额(包括充值后的余额)不超过5000元(含),持卡人可依本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赎回。购卡人可根据实际购买的需求进行选择。
第五条 “商旅通卡”以人民币计价。
第六条 “商旅通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七条 不记名卡销售时,将会告知购卡人所购卡的有效期,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持卡人可向商旅通公司申请办理延期服务,相应的有偿提供延期,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八条 “商旅通”卡片含有卡名、发卡机构名称、卡号、制卡序号、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信息。持卡人可随时用过商旅通客服电话或网站咨询确认。
第九条 购卡人可通过现金或银行借记卡、转账、本票、支票及贷记凭证支付购卡款。注:刷银行借记卡购卡须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不得代办;购卡人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请注意认真核对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是否一致。如商旅通发卡机构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存在不一致性,购卡人必须提供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一致的信息方可购卡。
1)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0元(含)以上的,购卡人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2)对于购买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10000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商旅通公司将进行实名登记和验证单位和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发布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购买记名卡时,购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应完整填写《购卡申请表》,领取卡片后建议妥善保管《商旅通销售订单》;购买不记名卡时,购卡人无须提供身份证件但应完整填写《购卡申请表》并建议妥善保管《商旅通销售订单》。购卡人应该完整阅读和详细了解《购卡申请表》和各项内容。经购卡人签名确认的《购卡申请表》构成购卡人与商旅通公司之间的“商旅通卡购卡合同”,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产品《使用手册》的各项规定。
商旅通公司用于接收客户购卡、充值资金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山支行
户名:上海商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账号:0223014170005542
第十一条 商旅通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用于POS消费及其他有关服务的个人初始密码。持卡人应在取得卡片和密码后立即通过商旅通公司的官方网站修改个人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不将密码告知他人或提供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损失概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商旅通公司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视为该项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通过人工电话办理的业务,以其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商旅通公司指定商户的各类交易终端、自助设备进行消费、充值等交易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商旅通公司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可在商旅通公司网站查询相关规定和不时更新的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记名卡持卡人申请信息如果变更,应及时联系商旅通公司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持卡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第十五条 商旅通公司依法对购卡人,代理人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予以保密,依法保守特约商户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 “商旅通卡”不可以提供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提供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提供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等服务。
第十七条 商旅通公司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紧急挂失服务,正式挂失和补卡时持卡人需到在约定时间内通过网点,以书面形式办理。以书面形式挂失的,商旅通公司服务人员将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按协议约定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商旅通公司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并提供7*24小时免费查询渠道。
第十九条 “商旅通卡”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 3 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持卡人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支付商旅通公司事先公示的合理手续费用。商旅通公司在接受申请后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予以支付,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时支付资金的银行账户。如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将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商旅通公司将识别、核对赎回人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确保与购卡时登记的持卡人和购卡人身份信息一致,并保存赎回记录。单张预付卡赎回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用现金退回。
第二十条 如商旅通公司因机构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将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意终止预付卡业务的,也将依经主管机关核准有效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的规定向持卡人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预付卡。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时,商旅通公司工作人员核实和登记持卡人的身份信息,采用密码验证方式的预付卡及核验密码,并保存赎回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记名卡遗失或毁损时,持卡人可通过商旅通公司的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或商旅通公司指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生效后发生的交易损失由商旅通公司承担。持卡人可在办理手续后申领补发新卡,申领程序和手续费用由商旅通公司另行规定,持卡人可在商旅通公司网站上查询或通过客服热线咨询。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商旅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发卡机构依法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拒绝。
第二十三条 商旅通卡的相关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使用规则将依据支付产品《商旅通预付卡服务协议》、《商旅通卡收费标准列表》以及商旅通公司不定时公布的《商旅通卡使用说明》中的有关细则。
第二十四条 商旅通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号码和公司网址将在支付产品《商旅通预付卡服务协议》中详细列示。
第二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则如有变更或修订,本章程将不时予以更新。本章程由商旅通公司制定,修改和解释。商旅通公司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点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旅通公司与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外,还应按《商旅通卡支付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商旅通公司与特约商户除应遵守本章程规定外,还应按双方签订的《特约商户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商旅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制定,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惯例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修改后的条款对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条 在本章程修改或调整并公布之前发行的预付卡,持卡人在遵守现行规定外,还应按照发行该预付卡时的原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非经正式程序并以公司书面盖章形式,任何销售人员无权变更本章程任何约定。凡因本章程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服务协议和使用说明的效力、履行和终止等事项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均应适用中国法律由上海市有权管辖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12年10月1日公布和生效。